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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08-12-28 0:51:12 浏览次数:6637

1、结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结婚的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和侄子、侄女,舅、姨和甥、甥女等。(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如麻疯病未治愈、严重精神病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3、什么叫重婚?对重婚行为如何处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女再行结婚的行为。它包括:(1)已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已有配偶的男女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3)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婚姻法对父母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什么叫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人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l)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未婚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不享有继承权。但对死亡方做到抚养照顾的,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8、孩子必须随父姓吗? 

 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9、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0、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l)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11、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1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3、协议离婚应到何处登记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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